浙江出台高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

发布时间:  2007/03/22  沈荣富   浏览次数:   返回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实行教学效果优先和"一票否决"
 
  本报讯(记者朱振岳通讯员雷炜)在广泛调查研究、多方征求意见基础上,浙江省教育厅日前制定了《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(试行)》。据悉,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高校教师教学考核意见,这在该省还是第一次。

  浙江省提出,对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要分层次和分类别,对助教、讲师、副教授、教授等不同层次的教师和专业课、基础课、双语教学等不同教学类别应有不同的考核标准和激励措施;对全职在学校管理岗位工作并具有教师职称系列的"双肩挑"教师在考核教学工作量时应予以合理折算;对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的考核要重点突出教师教学效果的评价,建立和完善多形式的教学效果的评价制度,尤其是学生评教制度;在教师工作业绩考核中,实行教学效果的优先制和"一票否决"制。

  今后,浙江省高校在进行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时,应主要围绕教学工作量、教学效果、教学研究与改革等三个方面进行;教师工作业绩考核实行等级考核制,并进行比例控制。考核结论分为ABCDE五个等级,其中B级(含)以上比例不得超过当年(学年)学校参加考核教师人数的60%,A级比例不得超过20%,C级、D级和E级也都应有一定的比例。比如,浙江规定A级的要求是教师在评价年(学年)的教学工作量、教学效果、教学研究与改革这三方面中至少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,教学工作量饱满,每学年至少主讲一门课程,所主讲课程教学质量测评优秀,未出现教学事故;而E级指的是教师在教学工作量、教学效果、教学研究与改革这三方面有一个方面表现明显不足,或教学质量测评不合格,或出现教书育人中影响恶劣事件,或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者,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学校、学院(系、部)安排的教学任务。

  对浙江省各高校在编的具有教师职称系列的教师来说,每年(学年)一次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论将作为教师评优、岗位聘任、职称评定、津贴和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。近5年来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累计3年为A级者,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;在最近3年(学年)中,其中两年(学年)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为D级者,或最近一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为E级者,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;在省级各类针对教师开展的评先、评优项目中,在项目实施周期内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必须有一年为A级。

  浙江省教育厅负责人强调,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是高等学校教师年度(学年)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,对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,旨在从体制、机制上建立与健全教学评价与激励约束体系,切实落实教学工作中心地位,激发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,增强教师教学工作责任心和质量意识,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。
 
  《中国教育报》20073221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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